《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的出台对全市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有什么示范意义?

2025-09-10 10:48 来源:本站原创-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感谢孙嗣珩先生的发布介绍。下面把时间交给在座的媒体朋友们,请就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单位,现在开始提问。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请问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市农业农村局重点做了哪些工作?

  孙嗣珩

  非常感谢您的提问。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农业农村局始终将其作为重中之重,围绕助企护农,构建全链条服务体系,取得积极成效。主要工作如下:

  一、审批服务“三办联动”,为企业发展加速度

  深化“审批+服务”模式,以高效服务破解企业发展瓶颈。一是“保鲜办”畅通出口通道。针对食用菌菌种出口保鲜要求高、时效强的特点,推行电子证照与海关数据衔接,搭建菌菇出口绿色通道,审批时限从3天压缩至1天内。1-8月已办结出口审批638批次,助力产品销往20多个国家和地区,创汇964.87万美元,稳居全国前列。二是“前置办”破解投产难题。为兽药生产等企业新建、改扩建提供“一企一案”服务,专家提前介入指导,避免重复审批,助力兽用生物制品产值跃居全国副省级城市前列。三是“定制办”促进审管衔接。开展“法润青农”活动,组织审批、管理、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涉农企业提供分类指导,累计帮助1000余家企业熟悉法律法规,解决30多个涉法及经营难题。

  二、纠纷调解“跨域协同”,为农民权益筑屏障

  创新“执法+调解”机制,有效化解农资纠纷。一是“三调联动”聚合力。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仲裁办等5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农资纠纷调处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创新建立“1+N”行政调解模式,打破纠纷调处“自循环”瓶颈。二是“全链保障”明路径。整合田间鉴定、行政处罚等流程,吸纳驻青高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等技术力量,成立行政调解团队,提升调处专业性。三是“限时处置”提质效。细化种子、农药等5类流程,明确“1+2+7+10+30”处置时限。今年已快速处理纠纷22起,为农民挽回损失224.12万元,助力1200余亩农田恢复生产,平均处置时长压减超50%。

  三、监管模式“综合革新”,为企业减负添活力

  推进“监管+协同”改革,助力企业降本增效。一是“综合查一次”减负担。率先出台农业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制定“综合查一次”清单,减少检查事项93个,压缩比例近40%,通过跨区域联合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覆盖”。二是“服务型监管”促规范。出台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明确23条举措,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供指引。分领域建立企业合规指导清单,实行A、B、C类分级指导,推出常态化沟通、“门诊式”帮扶机制,发放《违法风险预警提醒告知单》243份,帮助企业纠偏50余起。三是“数字化监管”提效能。依托“青农云脑”平台,实现农药、畜禽养殖等领域数字化监管,共享数据3042万条,实现“一键通联”“一网通查”。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提升审批服务质效,落实落细跨部门调解等利企惠民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助力青岛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谢谢大家!

  界面新闻山东频道记者:

  《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的出台对全市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有什么示范意义?

  韩友德:

  非常感谢您的提问。《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适用办法》)的出台,不仅为农业领域行政执法提供了精准指引,更对全市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起到示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标国家部署,抓实政策落地

  《适用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具体举措。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调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根据202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青岛市进一步要求科学设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情形,强化规范实施。《适用办法》结合农业领域行政执法实际,统筹考虑行政处罚一般规定与农业领域专门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关系,确保既贯彻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又符合行业监管要求;引导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综合考量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推动实现过罚相当、法理相融,更好的提高执法质量。

  二、破解执法难题,保障规范履职

  对于首违不罚、减轻处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由于缺少认定标准和程序指引,基层执法人员在实践中依然面临“不敢用、不会用”的难题。部分执法人员基于“怕追责、求稳妥”的心态,倾向于从严处理,导致过罚不相当。农业执法专业性强、类型复杂,如何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等情形,执法人员仅凭原则性规定,容易造成尺度不一、类案不同罚,影响执法公信力。《适用办法》有效回应了上述问题。一是科学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明确“初次违法”等关键概念的认定标准,让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二是通过清单式列明适用情形、规范判定流程,为一线执法提供了清晰指引和制度保障,有效化解一线人员“不敢用”的顾虑。

  三、转变执法理念,优化营商环境

  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制度源头避免“一刀切”“小过重罚”等不规范行为,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持续营造健康有序、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其在规则设计和标准设定等方面的创新,为我市其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首违不罚、减轻处罚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适用办法》是我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理念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助力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适用办法》宣传培训和实施,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推动全市各执法领域不断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为青岛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谢谢大家!

  青岛日报记者:

  本次出台的《青岛市农业领域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适用办法》有哪些特色亮点?下一步,在推动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

  徐华:

  非常感谢您的提问。《适用办法》紧扣国家、省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以制度创新解决执法实践中,轻罚、不罚判定标准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困境,为农业执法提供清晰指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亮点:

  一是明确“柔性服务”准则,践行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将柔性执法、服务型执法要求融入行政处罚全流程,明确应当对农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实行包容审慎执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在“生活困难”认定方面,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残疾或重大疾病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和动态监测帮扶人口等,纳入适用情形,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精准帮扶理念。

  二是明晰“首违不罚”标准,破解执法认定模糊难题。针对现实执法中,对“初次违法”理解不统一、操作难问题,明确当事人在两年内未发生同类别违法行为,且未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视为初次违法,并对“同类别”和“同种”进行了界定;针对“危害后果轻微”认定模糊问题,明确应结合区域范围可控、受众范围有限等7种情形综合判定;针对“及时改正”界定不一问题,规定了“发现前主动改”“发现后责令前改”“责令后按要求改”等情形,增强执法实操性和一致性。

  三是明细“从轻减轻”基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空间。首次引入刑法中“从宽量刑”理念,构建违法情节与处罚幅度动态对应机制,科学设定从宽比例,对未成年人违法、主观过错、主动供述等7类情节,分别规定了10%至60%不等的裁量幅度;创新将低于“最低罚款”数额10%,或不足500元的,界定为“涉案金额较小”;率先将法定期限5%以内、流程性事项在20日以内等情形,明确为“持续时间较短”。同时规定,多个情节可累加从宽,但不得低于法定下限,既体现“过罚相当”,又通过精准量化,避免处罚畸重畸轻。

  下一步,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推动《适用办法》取得实效:

  一是实战培训强能力,确保执法人员“精准用策”。组织专题培训,定期发布典型案例,通过“理论讲解+案例剖析+实战演练”的模式,帮助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不同情形下的适用规则,确保执法人员“懂标准、会运用、善裁量”。

  二是多维宣传广覆盖,确保经营主体“明规知矩”。发挥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作用,依托“农民丰收节”“宪法宣传日”等重要节日,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活动,让涉农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政策。

  三是闭环监督促落实,确保政策效能“直达末梢”。构建评查、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处罚案卷评审,组织专题调研,结合裁量基准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适用办法》落地见效。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徐华女士的回答,现场提问就到这里。如有深度采访需求,会后请联系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66999603。

  本场政策吹风会就到这里,感谢3位发布人,感谢媒体朋友们的参会报道,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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