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
吹风会日期: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10:00
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气象灾害防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水平,依法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修订出台《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向社会各界介绍解读《条例》的相关内容,今天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
出席本场吹风会的有:
市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薛允传先生;
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臧茂智先生;
市气象局业务科技处副处长王建林先生。
欢迎3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媒体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薛允传先生发布介绍《条例》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
薛允传: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欢迎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感谢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对气象工作的关注。在全球气候变化加剧的大背景下,局地性、突发性气象灾害愈发频繁,这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极大挑战。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修订了《条例》,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条例》的相关情况。
一、《条例》的修订背景及过程
《条例》自2013年施行以来,对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日趋严重,《条例》虽然于2018年进行过修改,但主要是结合法律法规制修订和国家“放管服”改革政策调整进行的局部修改,并未涉及到主要防御制度的修改完善。从近年来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实践和要求看,《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修订列入提请审议项目。市司法局、市气象局积极行动,征求市政协、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立法联系点、社会公众等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024年11月29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4年12月19日,该《条例》(修订草案)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初审后,市人大法工委根据初审意见,通过实地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2025年4月28日,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2025年6月24日,该《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25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25年7月3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主要内容
我市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十分重视,这次《条例》修订做了大篇幅的修改完善,由原来不分章节的24条,扩充至六章42条,包括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防御体系,构建社会共治格局。明确防御原则,《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晰了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媒体等在防御知识普及、应急演练等方面的职责。建立联防联动机制,《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气象信息共享、灾害防御、科研科普等方面的协同协作,建立区域联防联动机制。
(二)突出预防为主,强化风险防控前置。《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演练等内容。强化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同时要求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报告在应用区域范围内公布,供建设项目免费共享。授权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具体办法。新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同时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御设施、设备和救援装备,确定防御重点部位并定期巡查。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气象灾害防控能力,《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定期修编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特定场所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其他领域由相应主管部门管理,未经审核验收合格不得施工或使用。同时,防雷装置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农业、海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加强农村和农业抗旱排涝工程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开展农业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讲和技术培训,加强海洋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完善防波堤、护岸工程、避风锚地等防御设施,建立专业化海洋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根据天气条件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消减雨雾、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推出适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的产品和服务。
(三)加强监测预报,规范预警发布与传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人口密集区、农牧渔业主产区、产业聚集区、重要海岛和机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航道、河道、水库等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统一规划设置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科技赋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与气象业务融合,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动态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和多场景农业气象服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跨区域、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预报会商。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条例》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等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在本行业、本系统、本辖区内广泛传播;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电信运营商还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四)建立响应机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会商研判,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适时作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上报。细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措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采取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细化特殊天气应对要求,《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台风、暴雨(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运行情况,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停课,并采取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职工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除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调整工作时间或者临时停工、停业等措施。因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海上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和车站、港口(码头)、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或者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活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为体现法规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条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对违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等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的发布,是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迈向了新的法治阶段。它不仅为我们应对各类气象灾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对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构建全方位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有着深远意义。
接下来,我们将持续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地生根,切实提升我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希望大家共同关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携手为建设更安全、更美好的青岛而努力。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薛允传先生的发布介绍。接下来是媒体提问环节,请媒体朋友就发布的内容和自己关心的问题提问。请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现在开始提问。
全国基层党建网记者: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请问,新修订的《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较于原《条例》,主要有哪些变化?
臧茂智:
首先,感谢这位媒体朋友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关注。
我市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十分重视,这次《条例》修订做了大篇幅的修改完善,由原来不分章节的24条,扩充至六章42条。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修订后的《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一是明晰了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动员、应急演练、信息传递、灾情报告等工作。二是加强与周边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同协作,建立区域联防联动机制。三是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气象灾害保险业务。
其次,在气象灾害防御风险防控前置方面:一是强化气候可行性论证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的应用,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授权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具体办法。二是新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三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第三,在提升科学防御水平方面:一是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与气象业务深度融合应用,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二是定期修编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第四,在加强重点领域保障方面:一是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极端天气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采取措施加强隐患治理。二是健全完善农村和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加强抗旱排涝工程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动态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和多场景农业气象服务。三是加强海洋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构建立体监测网络,建立专业化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应急救援队伍。
第五,在优化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方面: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细化特殊天气应对要求,规定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有关行业、单位应当适时采取停业、停课、停运等防灾避险措施。
谢谢!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请问,《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有哪些要求?
王建林:
感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
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统一和权威,是有效防御气象灾害的首要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一个声音”对外,严格明确发布主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这样从源头上杜绝了“多头发布”、信息混乱的情况,这是为了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一致性,避免公众受到不实或混乱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干扰,使公众能够依据统一、可靠的预警信号,及时、有效地采取防御措施。
第二,强调“标准规范”内容,确保信息清晰有用。要求每一条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都必须包含几个关键要素:明确的预警类型和级别(比如是暴雨还是大风,是橙色还是红色)、清晰的发布单位(让公众知道信息来自哪个具体的气象台站)、精确到分钟的发布时间、简要的实况与预报(说明“正在发生什么”和“将要发生什么”),以及重点突出的防御建议(告诉公众“该怎么去做”)。通过这种标准化的模板,力求让每一条预警信息都内容完整、表述清晰、指导性强,方便公众和决策部门快速理解并采取行动。
第三,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确保信息时效性。天气形势是瞬息万变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也必须紧跟其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预报员必须持续跟踪天气演变。如果灾害天气加强或减弱,达到了变更预警信号级别的标准,我们会及时发布升级或降级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旦天气过程结束,我们会第一时间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这个“发布-变更-解除”的全过程动态管理,保证了预警信息始终与实际情况同步,避免“一发了之”或预警信息滞后。
总之,通过“唯一授权、标准规范、动态管理”这套组合拳,构建起了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制度体系。其最终目的,就是要确保发出的每一条预警都权威、准确、及时、有效,为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公众采取有效防灾避险措施,提供最坚实、最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谢谢!
齐鲁法制网记者:
请问,新修订的《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突发重大气象灾害防御方面有哪些要求?
臧茂智:
首先,感谢这位媒体朋友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关注。
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构成极大威胁,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灾害防御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
突发重大气象灾害,比如,台风、大风(沙尘暴)、暴雨(雪)、雷电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御设施、设备和救援装备,确定防御重点部位,组织巡查。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隧道、旅游景点(海岸游览区域)、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以及其他有效设施及时传播。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海上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和车站、港口(码头)、地下空间管理人员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或者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获取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活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活动时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
与此同时,还要做好区域防治。
(一)旅游景点(海岸游览区域)、公园、游乐场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二)相关水域水上作业、旅游观光、海上客运等船舶应当加强瞭望,采取驶离危险水域、回港避风、绕道航行等避险措施,并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三)户外广告招牌、在建工地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对相关设施、设备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
(四)台风、暴雨(雪)、道路结冰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运行情况,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停课,并采取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职工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除直接保障社会公众生产生活运行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调整工作时间或者临时停工、停业等措施。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主持人:
感谢臧茂智先生的回答,现场提问就到这里。记者朋友们如有深度采访的,请会后联系市气象局。联系电话:82799046。
本场吹风会就到这里。感谢3位发布人,感谢媒体朋友们的参会报道,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