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局长,您好,我是中国民生新闻网的记者,我想问一下,我们国家从上到下都在大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出台的农业领域免罚清单,能从哪些方面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呢?谢谢。
张国华: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首先,免罚清单是优化我市农业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我们农业农村部门的责任担当,在过罚相当以及市场化、法治化的大原则下,尊重农业市场主体意愿,特别是农民意愿,有助于减轻农民负担,激发广大行业从业者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对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这是我们出台免罚清单的目的所在,给予现有市场主体和想进入农业行业的市场主体一个信心导向,吸引更多的农业“金凤凰”来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再次,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可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少一线行政执法人员“不会”也“不敢”给予免罚处理。一方面,执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会面临怎样的情形才构成违法行为轻微的困惑;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担忧“不予处罚”会被贴上“行政不作为”的标签。现在,上升到制度层面的免罚清单,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标准清晰、便于操作,提高执法效能。
最后,对于市场主体来说,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或者不罚了之,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除责令改正外,执法部门还要及时开展教育工作,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手段,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避免“积小错酿大祸”,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记者:张局长,您好,我是《农民日报》的记者,刚刚听了您的介绍,感觉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有着积极的意义,我的问题是免罚清单的实施是否会导致违法者故意逃避处罚呢?谢谢。
张国华: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对于是否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的情况呢,我们也是作了积极的考虑:
一是统一执法标准。在《行政处罚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基础上,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主体,我们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我们农业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作为判定的主要依据,作了明确的规定,杜绝该罚不罚的情况发生。
二是强化沟通协作。结合我市部分区市农业执法职能划转,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实际,强化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与农业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完善“首次免罚”情况通报机制,在确保政策落地的同时,又不放纵恶意违法者,坚决杜绝“多犯不罚”情况的发生,杜绝监管漏洞。
三是严守行业底线。在文件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牢牢坚持包容审慎原则,既要依法依规将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又严守行业安全底线,对有可能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安全等重要事项,将继续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审慎方式严格监管,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绝不让免罚清单成为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的机会。
记者:张局长,您好,我是财经日报社的记者,刚才您谈到优化营商环境时,提到了法治化和市场化的原则,那么请问我们在制定农业领域免罚清单时,是怎么体现法治化和市场化的?谢谢。
张国华: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优化营商环境既要实行法治化引导,又要发挥农业行业市场化约束作用,这也是落实全市加快打造“三化三型”营商环境中“市场化、法治化”的具体体现。今年3月份,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清宪在商会调研时强调:“发挥好商协会作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要坚定不移深化市场化改革,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主体,动员全市商协会积极参与经济社会治理,进一步激发全市企业的发展活力,齐心协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我们认为,市场活力激发最主要因素在于内部,既在于我们行业管理部门内部,也在于农业行业内部。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既要把好行业安全关口,也要当好为行业服务的“店小二”,做好热情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轻微违法时给予及时的行政指导,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以教代罚”,带动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而农业行业本身也要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下,自觉提升守法意识,对于不守法者,将在市场化的大环境下因为违法成本高、信用受损害等因素无处遁形,直接被市场化的大环境淘汰出局,以上就是优化营商环境在市场化和法治化上的具体体现。
同时,好的制度更重要的是在于落实落地,市农业农村局将积极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以行业协会为点,以点及面,结合行业管理、市场秩序等营商环境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了解发展现状、解决发展难题、防范法律风险,根据评估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减《清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