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接下来把时间交给在座的媒体朋友们,请就今天发布的内容进行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单位。
记者:您好,我是青岛日报的记者。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条例》规定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检查,这个检查如何保证实施?因为这个体量特别大。
第二个,《条例》规定对各个燃气公司如果不能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其经营区域的强制措施,这个能不能再详细说一下是怎么做的?
就这两个问题,谢谢。
刘德义:谢谢你的提问。
第一个问题,关于入户检查,对于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两次的规定,主要是着眼于安全的需要。之前在相关行业规范里对这方面的要求是每两年检查一次即可,但是我们着眼于群众安全的保障,着眼于非居民用户的安全的保障,这次增加了企业入户检查的频次。应该说这个工作量还是非常大的,目前全市的燃气居民用户达到235万户,这个量还是比较大的。
为了实现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入户安检,企业在安检人员的力量加强方面,包括安检人员检查的技术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也是督促、监督燃气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入户安检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到位。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安全工作到位,确保群众使用燃气的安全和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调整特许经营范围的问题,在我们实际的过程当中,青岛市域范围内的燃气企业积极服务的意识比较强,在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过程中,目前也没有出现这方面的问题。而且在工作过程当中出现的一些相关的业务方面的问题,我们行业监管部门及时指出,他们也能及时改正。
下一步,燃气企业因为有特许经营权,一方面要按照相关规定来履行好企业的主体责任,做好服务。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一旦出现这些问题不积极整改,我们也将采取强制的措施予以调整。同时,我们还有其他措施,比如说诚信制度、联合惩戒方面,在《条例》里面都提到了。我想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将有利于更好地做好燃气服务。
我就回答这些。
主持人:感谢刘局的解答,还有记者朋友想继续提问吗?
记者:你好,我是来自半岛都市报的记者。最近这几年偶尔会发生一些燃气事故,想问一下,最近这几年燃气事故的原因都有哪些?新的《条例》对于预防安全事故都有哪些具体措施?谢谢。
刘德义:谢谢这位媒体朋友,应当说你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也是这次《条例》修订的一个关注的重点内容。因为我们大家都很清楚,燃气是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就容易出现事故,这方面我们也有一些教训,大家也都清楚这种事故在其他地方也是时有发生。
分析我们近年来发生的这些燃气事故,通过梳理,我们认为大多数与用户不正确操作有关系。比如说橡胶软管两端关卡卡得不紧,时间长了容易脱落;橡胶软管使用时间过长,不注意检查、检修,容易造成泄漏,引发事故;使用完燃气后没有关闭燃气阀门;不再使用的燃气管道接口没有及时封堵,造成了误操作,也存在这些原因。分析这些事故的原因,更多的是在使用端犹豫不按规范操作,或者用户的安全意识不强,容易造成这种事故的发生。再一个就是灶前阀,我分管这项工作,在工作当中也有过调查,灶前阀在做完饭之后是不是有关闭的习惯,在调查过程当中发现这个也是不容乐观,有的说没有这个习惯,或者说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还有,在使用燃气设施方面,大量用户仍然使用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甚至个别的还在使用命令淘汰多年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大部分用户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有的虽然安装了,但是没有使用。包括我们在检查液化气使用过程当中发现,虽然装了液化气泄漏的报警装置,但是它需要通上电源,一天24小时通电源,有的直接没有通电,有了泄漏报警装置,但事实上并没有发挥作用。
这些问题反映了用户燃气安全责任意识仍然不够,安全防范能力仍然不足,尤其是出租房屋,特别是群租房,出租者和租赁者均不明了自己的安全管理责任,对燃气设施、安全两不管,容易发生事故。同时也暴露出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存在不认真、不深入、不严格、不到位的问题,没有真正起到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作用。
针对燃气使用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态势,《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在修订的时候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强化燃气使用的安全措施,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明晰了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对燃气使用的安全责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指导用户安全用气的责任。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有维护更新的责任,由专业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更新,能够有效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明确要求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气瓶和连接管,以及及时更换国家命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连接管等。
第二,保障用气场所的使用安全。针对一些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存在事故隐患的问题,比如说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是高层建筑使用瓶装燃气,《条例》建立了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条件的确认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燃气用户初次使用燃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协助用户确认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使用燃气条件且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用户,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比如说刚才提到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是高层建筑,不符合用气条件,就不能提供。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等场所供应瓶装气,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个有明确的规定。因为这些地方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话。
第三,加强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对工商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刚才我也说了,原《条例》规定的燃气经营企业是对所有的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这次改为对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不少于一次,这是最低限,至少得一次,如果在这方面时间或者财力物力有保证的情况下,可以两次、三次,但是不能低于一次,对于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提高了安全检查的频次。
同时,也落实责任,强化隐患整改工作。我们检查的频次提高了,有利于隐患的发现,但是发现的隐患更重要的是隐患的整改。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扩大了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范围。原《条例》以燃气计量表为界划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居民用户对燃气设施的管理维护范围。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专业性,为维护燃气设施安全,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来划分双方的维护更新范围,实际上增加了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责任,减少了居民用户的负担。
第五,增加了燃气使用安全防护的措施。目前,我市推行了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措施,但居民用户只是在新建高层建筑安装使用,事实也证明,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发现燃气泄漏并及时阻止,防范燃气事故效果明显。本次《条例》的修订对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进行更大范围的强制推广应用,《条例》第九条就规定了住宅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时候,应当同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控制系统,从措施上进行了强制性规定,有利于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想涉及到安全的问题,主要是从明晰燃气经营者和用户对燃气使用的安全责任、保障用气场所使用安全、加强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扩大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范围和增加燃气使用安全防护措施这五个方面,来确保安全能够落实好。
简要回答这些。
主持人:谢谢刘局长详细而全面的解答,现场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有深度采访需求的记者朋友会后请联系我们的市城管局及发布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