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发布会

  
项 目: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
主持人:苏文洁
发布人:蓝海华
时 间:2016年12月23日 10:00
地 点:青岛国际新闻中心
执行团队
监 制:韩丽楠
策 划:胡振华 李江
采编群:纪礼家 郑云云 张强
技 术:王有斋 王永健 陆冰洋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为推进我市气象为农服务,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市政府制定了两个办法:一个是《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一个是《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今天对这两个办法进行发布和解读,我们特别邀请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蓝海华同志。蓝海华: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好!

  下面我就两个政府规章向大家做一下介绍。2016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50号令的形式印发,并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我简要向大家介绍一下《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的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抵御灾害性天气的能力普遍增强。但是,由于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干旱、冰雹、大雾、寒潮等气象灾害在我市还是时有发生。灾害性天气对我市农村地区生产和生活仍然产生直接、较大影响,特别是农业生产对天气依赖性仍然很强,“靠天吃饭”的现状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广大农村除了一般性粮食生产外,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对气象信息服务更加依赖,不仅要防灾减灾,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天气信息合理布局农业生产,实现减资增效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目的。因此,农村对气象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多、更细的要求。根据农村气象服务的实际需要,针对农村气象服务内容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制定《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

  《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共25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和管理经验,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对气象服务内容与形式、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范明确了农村气象服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国家气象法明确规定,县区气象服务机构主要为农业和农村服务。因此,我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规定为面向农业、农村、农民开展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服务活动。同时,为体现气象服务的公益性,还明确农村气象服务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公益、需求导向的原则。

  二是规范明确了农村气象服务的内容与形式。由于农业生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针对气象服务要求较高,需求较大。为了体现气象服务主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办法》规范明确了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农业气象服务,要求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针对春耕春播、夏收夏种、秋收秋种等关键农时和施肥、喷药、灌溉、晾晒等农事活动提供气象预报信息服务,针对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水产养殖,开展农业气象专题预报信息服务,针对林果、花卉、观赏植物,开展开花期、采摘期等生态旅游气象预报信息服务。市、有关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家庭农场、种植和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建立直通式服务。同时规定,针对农村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兴农业规模化经营主体需要的更加精细化的专项气象服务,在经镇人民政府确认,报经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专项气象服务。

  三是规范明确了农村气象服务保障措施。农村气象服务需要多措并举,才能发挥作用。《办法》分别就乡镇农村气象服务站、自动气象监测站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建设和农村气象服务有关气象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镇气象协理员和村气象信息员培训管理和津贴、补贴保障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了市、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在粮食主产区、林果种植区、特色农业区等区域,按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标准化要求,建设作业站点,配备作业装备和专业化作业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和作业站点、装备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四是规范明确了农村气象服务的体系建设。为构建有效联动的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办法》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对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进行气象业务知识培训,及时向农村气象服务站和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发布相关气象信息。农村气象服务站和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应当及时接收、传播相关气象信息,协助镇政府和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通过气象协理员和农村气象信息员,把将要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不同的灾害性天气及时告知村民,以便及时组织广大村民适时采取恰当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五是规范明确农村气象服务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办法》按照职责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气象服务工作目标责任的监督考核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气象服务站的日常考核等情况做了明确规定,谢谢。

  下面向各位朋友介绍一下《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有关情况。2016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于2016年12月5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51号令的形式印发,并将于2017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业现代化基础工作,特别是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作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市政府已连续三年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纳入我市重点办好实事之一。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全市农村土地有序流转达到230.83万亩,流出土地农户达到40.49万户。50亩以上规模经营202.81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87.9%。土地规模经营主体15235家。预计到2020年全市承包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将达到70%以上,因此,需要成立一大批专业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组织,需要吸纳一大批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从事专业化生产。2016年5月,农业部批复我市为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体推进示范市,为我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了良好政策环境。为尽快构建我市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市政府决定制定《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

  《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国家《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务院、农业部以及省、市文件,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办法》分为总则、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保障、附则,共5章,35条。《办法》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规范。

  一是规范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概念和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规划计划、专项资金安排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个全新的概念,《办法》借鉴国家文件内容,把新型职业农民定义为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较好的管理经验、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指教育培训、认定服务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农民职业化促进活动。为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责任落实,《办法》规定了市、有关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特别是要求农村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组织工作,指导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工作。农村地区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是规范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划、多元培训机制、培训条件建设、教材选用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选拔推荐、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绩效评估等内容。为做好培训工作,《办法》规定健全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依托、各类涉农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培育体系,并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区域、分产业、分类型确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应当分级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和科学的师资配置、考核和薪酬制度;建立专家咨询评价机制,对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能力和培训效果评估。规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和推荐参训程序,要求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计划或者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求,编制培训教学计划。同时提出,培训教学活动应当结合农业生产规律和农民学习特点,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提倡开展参与式、互动式培训,推行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和在线管理考核。要求培训机构不得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并应当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培训档案。为保护农民利益,还规定培训活动所涉及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及其使用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市、有关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咨询评价专家对培训机构进行效绩评估,开展日常考核与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建立合理的约束、退出机制。

  三是规范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退出机制等内容。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是培育的前提和扶持的依据。《办法》规定,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新型职业农民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条件是: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和返乡创业人员等;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中成效突出的人员;在带领、指导、服务农民增收致富和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示范带头作用显著的人员。考虑到各地农村发展水平的差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为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切实落实好扶持政策,明确规定了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并设定了五种依法退出的条件。

  四是规范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服务的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重点规范、整合了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优先承担支农项目、设施用地用电政策,税收优惠、融资、保险、社保、公益岗位政策等。为保证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具体要求。《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保障体系,确定扶持政策和扶持方式,明确扶持项目、扶持范围、扶持标准和扶持时限等,并及时公开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开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两个办法情况介绍完毕谢谢。主持人:谢谢蓝主任的介绍,市农委和市气象局的领导也来到现场一起回答记者的提问。这两个政策性文件还需要时间回去消化一下,如果在现场没有问题提问,这两个文件也是关切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的两个重要文件,我们现在能够感觉到气象监测越来越科学,我们预报的气象越来越准确,关于农村气象服务办法主要针对向农民提供服务,以确保农民在所有农业各个环节当中根据气象做出一些科学的选择。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对农民增收致富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希望媒体朋友在解读和报道这项政策时候能够准确把握,确保报道的准确性。